2、孩子身世“见不得光”
据了解,贩卖亲生子女的犯罪分子中,有一部分是由于孩子的“身世”见不得光,例如第一个,孩子是父母中的一方外遇与第三者生的私生子;第二,孩子的母亲是被人强暴所生的“野种”;第三种情况是孩子的父母还是未成年人。
因为孩子是私生子,担心孩子的出现会引发家庭矛盾,或者觉得让别人知道了丢人,所以不得不把孩子卖掉。对于这种情况,想必没有人会“理解”这些父母的“良苦用心”。你都可以抛弃道德和人性的底线去搞外遇,还敢把孩子生下来了,你还怕丢人?敢生不敢养,享受了外遇的过程却不敢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这才是丢人,是孬种!
有的女性被强暴生下“野种”,不想要本不属于自己的孩子,这是可以理解的;未成年人早恋意外怀孕生子,担心孩子会影响学业,这也是情有可原。可是你们已经选择了把孩子生下来,不管你们是否真的愿意,你们已经为人父母了,就应该承担起当父母的责任。从你身上掉下来的,就是你的孩子;未成年,就从孩子生下来的那天开始成熟!如果真的不想要这个孩子,你们大可以在他来到这个世界之前就放弃他。并非鼓励大家意外怀孕就人工流产,但我国现阶段法律并不禁止人流,在万不得已的时候,在你还没准备好负起一个父母的责任的时候,选择放弃一个还没成形的胚胎,比将孩子生下来再卖掉,显得更有责任心。
再者,试想怀胎十月母亲承受的苦与累,分娩时的撕心裂肺,怀孕不易,生产也艰难,孩子一生下来就卖给素不相识的人,难不成是把女人生孩子当成了母鸡下蛋?即使是母鸡下蛋,为了不让蛋被人捡走,母鸡还会上串下跳选择一个安全的窝,拼尽全力保护自己的蛋,那些能把自己亲生骨肉卖给别人的父母,不是连母鸡都不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