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侵犯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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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邓家文还伙同另外两人,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使用的黑色大众捷达小轿车一部(价值2万元)、现金2300元及戒指一枚(未估价)。
》判决获七年六个月徒刑
法院指出,邓家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同时,他并犯有敲诈勒索罪)。法院认为,邓家文多次组织多名未成年人进行入户盗窃,情节严重。邓家文在组织杨某某等人在黄某某家盗窃财物时未满18周岁,依法可以对其此次犯罪从轻处罚,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其中前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点评罪名直指幕后黑手
北京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赵运恒说,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设立的罪名,其将矛头直指操纵未成年人进行违法行为的幕后黑手,填补了法律在这一问题上的空白。
该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就此案来看,邓家文的部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发生在其未成年人阶段,应减轻处罚,而法院最终就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四年。最高法院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可以充分体现最高法院从重打击此类犯罪的态度。
》热点链接男子组织少年盗车牌
2012年1月,男子底超因为组织未成年人盗窃车牌后逼车主花钱赎回,而被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起诉至法院。
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被告人底超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