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重庆市户籍管理政策,以下人员可申请迁入重庆市常住户口:
申请重庆市户口迁入需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重庆市户口迁入政策明确了不同类型迁入人员的条件和办理流程,申请人需根据自身情况准备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以确保顺利完成户口迁入。
根据重庆市相关政策,以下人员在办理夫妻分居户口迁移时,可优先解决,不受年龄和分居时间的限制,随时办理落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也可以随迁: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夫妻两地分居时间需满2年,且男方年满28周岁、女方年满26周岁,并在常住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此类情况将根据接收地区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逐步解决。
根据配偶户口性质及工作状态,办理夫妻分居户口迁移的手续和程序如下:
若调入重庆市主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需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人员调动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上述材料需报送市人事局审批。若调入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则由当地党委组织部或政府人事局审批。
按照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办理。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规定及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重庆市夫妻分居户口迁移政策旨在解决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保障家庭团聚的基本权益。政策的制定充分考虑了不同职业、户口性质和个人贡献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公平和高效。
主城区包括重庆市的核心区域,政策对这些区域的审批程序相对严格,但也提供了更高的便利性。对于其他区县,审批权下放至地方党委和政府,体现了因地制宜的原则。
重庆市夫妻分居户口迁移政策为解决家庭分离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便利条件,同时兼顾了公平性和实际操作性。
1、入户对象及条件
符合在机关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干部的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其家属“农转非”应优先办理。
(1)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取得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工作年满三年的人员;
(3)获得县以上(含县)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主研人员;获得县以上(含县)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及选拔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4)工龄年满十五年,任县(处)级及其以上职务、大型企业中层以上职务、中型企业主要领导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
(5)对工龄满十五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
(6)工龄满十五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正科级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
(7)在国家、市级贫困县工作十年以上,评聘了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或评聘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国家、市级贫困县工作,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工龄十年以上的党政管理干部或虽不具备中专学历,但工龄十年以上,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职称的正科级以上(含正科级)干部以及不具备前述规定条件,但在本职工作中作出了显着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
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员,其配偶和十六周岁以下(在校生十九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农转非”;子女全部在农村的,允许其中一名未婚子女随迁;病残子女和共同生活的父母(男性六十周岁以上、女性五十五周岁以上)可以随迁。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申报家属“农转非”的人员,应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申报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分别报市人事局、万州、黔江开发区人事局审批。各级公安部门凭“农转非”审批表,填发《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营户的下列人员可办理转移工作单位手续,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1)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6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因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的人员;(2)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成批转移工作单位[兼并、搬迁、合并、企业职工跨地区内部调剂(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3)西藏、原四川省三州内调人员,退役运动员,转业干部家属以及随军家属转移工作单位等属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上述人员工作转移到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报批表》(以下简称《报批表》或《重庆市企业职工成批转移工作单位花名册》,随附《结婚证》、住房证明、在渝方户口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劳动局批签,各级公安部门凭市劳动局出具的《重庆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入户通知》(以下简称《入户通知》,给予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
(2)工作转移到主城区(同上)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的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市)之间转移工作单位的,由接收单位填写《报批表》后,由所在单位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部门批签,并出具《入户通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凭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部门出具的《入户通知》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3)职工配偶非在职或系农业户口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请随迁,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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