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调动工作户口迁移

职工调动工作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营户的下列人员可办理转移工作单位手续,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1)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6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因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的人员;(2)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成批转移工作单位[兼并、搬迁、合并、企业职工跨地区内部调剂(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3)西藏、原四川省三州内调人员,退役运动员,转业干部家属以及随军家属转移工作单位等属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上述人员工作转移到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报批表》(以下简称《报批表》或《重庆市企业职工成批转移工作单位花名册》,随附《结婚证》、住房证明、在渝方户口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劳动局批签,各级公安部门凭市劳动局出具的《重庆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入户通知》(以下简称《入户通知》,给予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


(2)工作转移到主城区(同上)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的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市)之间转移工作单位的,由接收单位填写《报批表》后,由所在单位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部门批签,并出具《入户通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凭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部门出具的《入户通知》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3)职工配偶非在职或系农业户口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请随迁,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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