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留守男童也危险,男孩也要小心!

编辑:chenglian | 出处: 新民周刊


  缺乏专门法律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专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法律。其中第6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专家认为,这个处罚力度太弱,违法成本不足以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构成威慑,“之所以发生校园性侵,是老师道德失范,但是这个标准矮化了该行为,这更应是法律层面的问题。”

  据了解,香港警方在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时,全程都坚守“保障未成人的最大利益”理念,坚持一次会谈和保密原则,具体的办案模式是多机构参与、设 立专门的办案程序、在家居环境下调查访问、一站式的调查取证,这些做法无疑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而台湾的教师法通过校园性侵条款,规定“隐匿性侵者终 身不可为师”。

  “针对目前这种高发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我们该从立法层面进行规定,更好地保护其权益。”有法律界人士如是说。

  此外,《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是权利的最后保护屏障。

  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而犯强奸妇女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中条文注释中说明,妇女、儿童,分别指十四周岁以上的女性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也强调了奸淫幼女要从重处罚。

  然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并未有针对男性“强奸”男性的司法定义。14-18周岁的男童也同样被游离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有关男童性权利的保护在法律上的空白让一些施虐者钻了空子,凸显了司法的尴尬。

  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发起的儿童暴力调查,调查涉及陕西、广东、浙江、湖北、黑龙江、北京等6省市3577名在校青少年,数据明显显示,男童和女童遭受性骚扰的比例正在上升且非常接近。

  再者,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尚未针对所有刑事犯罪建立普遍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未成年人性侵案中,精神损害赔偿也较难获得,未成年人的心理伤害与阴影存留时间比较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