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留守男童也危险,男孩也要小心!

编辑:chenglian | 出处: 新民周刊


  对此,关二林的律师周军也表示,该案纠缠于徐潼洛的强奸事实根本毫无意义。“实际上他都可以翻供,而这个尸检报告根本无法作为强奸的佐证,徐潼洛也有 可能是用手进行的猥亵,但猥亵儿童顶多被判5年。即便弄清楚他是用生殖器实施的强奸,那也不会改变什么,刑法上并没有将男男强奸认定为强奸罪。”

  近年来,男性遭遇性暴力事件屡屡发生。2007年12月15日,一名16岁少年在河南郑州被自称“北京某艺校招生老师”的男子诱骗后强暴,哭诉无门。 2009年12月19日,山西太原18岁的打工少年被男子灌醉后“强奸”,因无法求助法律,他招呼朋友将强奸自己的人暴打一顿后实施了抢劫,最后自己反而 进了监狱。

  长期致力于性学研究的学者李银河,在谈到同性性侵已立法问题时表示,自己赞成对刑法中的强奸罪规定进行修改,“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有流氓 罪,其中包含了‘同性性侵害’行为,但在1997年制定的《刑法》中取消了流氓罪,同性性侵害难以再按犯罪论处,也无法按强奸罪惩处,只能以其他罪名轻 判。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实际上男性也应该是强奸罪的受害者,不能认为只有女性才可以成为受害者,同性之间 的性侵害,女性对男性实施的性侵害,和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性侵害都应该算是构成强奸罪,不能有区别。”

  李银河认为,无论男女,只要是违反了当事人的意志都应该算作刑法上的强奸罪。之我国刑法上存在对男性遭遇性侵害的法律空白,李银河认为这与同性恋在中国的弱势地位或者得不到法律认可有很大关系。

  缺少鼓励,说“不”太难

  未成年人反性侵,不仅需要相关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还需要来自学校社会以及家庭和未成年人本身对正义力量的伸张。

  回顾近期曝光的儿童性侵案,不难发现存在这样一些共性:原本为预防性侵害教育的主要阵地的学校,却成为了很多性侵害事故的案发地点;而那些本应是师德楷模的老师,摇身一变成了实施侵害者,更有甚者,如海南万宁“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公职人员也牵涉其中。

  一旦发生侵害案后,大多数孩子在威逼利诱下不敢出声,以至于让“禽兽”得以隐藏,甚至反复作案。

  日趋发酵的校园性侵事件都在向社会传递着这样一个讯息:反性侵,尤其是未成年人反性侵,不仅需要相关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还需要来自于学校社会以及家庭和未成年人本身对正义力量的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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