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要如何教孩子拿起法律的武器

编辑:denghuiyang | 出处: 妈妈网

  在上述案例中,实施诈骗、抢劫的两个15岁的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给被害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和财产损失,情节恶劣。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上述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他们所造成的损害应该由其监护人来赔偿,也就是说,由两位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两个学生如果屡教不改,继续作案,可以将其送往工读学校进行再教育。

  如果未成年人由于自己的过失给其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其监护人也应该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2 小学生过失造成他人伤害,父母赔偿

  湖北洪湖市法院1995年4月公开审理了一起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1995年1月13日中午12:30,曹市镇庆丰中学初二(一)班学生张施,在课堂用圆规夹着从外面捡来的雷管在蜡烛上烧炸,张施本人手臂受轻伤,同班同学周伟东双眼被炸成重伤。当日,周伟东被送曹市镇医院,后转仙桃医院、武汉同济医院、河南医大抢救,做了眼部人工晶体移植手术。术后周伟东左眼视力0.1,右眼1.0,左眼内仍存有铜质异物紧靠脑神经,以后还需定期作检查和治疗。

  事故发生后,庆丰中学主动拿出3000元,镇教委拿出2000元用于抢救周伟东,周的家长共花去医疗药费5163,01元,这笔钱到底该由谁出?学校老师认为,学生玩雷管是在午间时间,且事发后学校已支付3000元。而玩雷管者张施的父母认为,事故发生在学校,一切应由学校负责。最后,镇委、镇政府出面调解,要求玩雷管者张施的法定代理人家长一次性赔偿医药费5000元。张施的家长却说:“不关我们的事,一分钱也不付。”

  3月初,12岁的周伟东决心向法院起诉。3月14日,周伟东向法院亲手递交了起诉状,要求赔偿人身损害经济损失费7.8万元。4月8日,市法院民事庭在曹市镇公开审理,最后法官判决被告张施的法定代理人家长赔偿原告周伟东医药费、伤残补助费、营养费等9项共18237.69元。

  我们要对监护人说

  孩子是幼苗,管教最重要;一旦出问题,你要掏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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