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办理指南
一、生育登记与就医证明办理
参保职工在妊娠3个月后,需前往待遇审核科29号窗口办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证明》。职工需选定一家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作为分娩医院,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可更改。
所需证件和资料如下:
-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
- 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参保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生育职工就医流程
参保职工凭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就医证明》,前往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分娩。
- 生育或终止妊娠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协议服务机构记账。
- 需由职工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协议服务机构与职工直接结算。
- 严禁冒用、伪造或出借《生育就医证明》。
三、生育并发症备案
若参保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出现并发症,需在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到待遇审核科28号窗口备案。
所需材料包括:
- 诊断证明
- 病历等医疗材料
-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
未及时备案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将不予支付。
四、待遇审核及支付
参保职工在分娩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可申请报销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及一次性生育生活津贴。参保单位需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并提交所需材料至待遇审核科29号窗口。
所需材料包括:
- 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总清单等
- 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专家鉴定证明
- 《并发症备案登记表》
- 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需提供就医医院的等级证明
- 其他审批手续
注意事项
- 参保职工应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办理相关手续,避免因资料不全或流程不符导致延误。
- 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确保权益不受影响。
结论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旨在为参保职工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确保生育过程中的医疗费用得到合理报销。
参考来源
本文内容参考自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详情可访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本文所涉及医学部分,仅供阅读参考。如有不适,建议立即就医,以线下面诊医学诊断、治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