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计划生育法》。该法律以宪法为基础,于2001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全文共分为七章四十七条,涵盖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方方面面。
《计划生育法》的制定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计划生育政策,推动人口增长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其核心目标包括: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制度,旨在防止或减少出生缺陷,提高新生儿的健康水平。这一制度包括婚前健康检查、孕期健康监测以及产后护理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这些服务包括避孕指导、生殖健康咨询等,旨在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合理配置和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这一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相关医疗和保健机构组成,其目标是提高技术服务水平,改善设施条件。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需在职责范围内开展以下工作: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需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特别是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此外,国家支持计划生育新技术和新药具的研究、应用与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或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同时,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这一规定旨在维护性别平等,遏制因性别偏好导致的社会问题。
《计划生育法》通过一系列具体条款,明确了政府、医疗机构和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为中国人口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