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待遇申领及相关规定指南
本文详细介绍了个人申领生育待遇所需的证件及资料、就医医院的相关规定、难产及并发症范围,以及生育生活津贴的计算方法,旨在为参保职工提供清晰的指引。
一、个人申领待遇所需的证件及资料
在申领生育待遇时,个人需准备以下材料:
- 本人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若由他人代为申领,还需提供申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
- 由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表明申领人为单位参保职工,并加盖公章。
- 产前检查费用发票及检查报告单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医院章)。
- 《(再)生育服务证》及其复印件。
- 协议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 医疗费用收据。
- 出院证明(需注明妊娠起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信息)。
- 住院明细总清单。
- 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死亡证明(如适用,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 流引产医学证明及专家鉴定证明(如适用)。
- 因特殊情况在非协议服务机构急诊的,需提供急诊就医证明(医疗机构加盖急诊章)及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章)。
二、就医医院的相关规定
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需在非协议服务机构急诊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 急诊就医证明(医疗机构加盖急诊章)。
- 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章)。
此外,非协议服务机构的医院级别需明确,若无法确定级别,将视为一级医院。
三、难产及并发症范围
难产及并发症的具体范围如下:
- 难产:产钳助产、胎吸。
- 并发症(共28种):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胆淤、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糖尿病、急性脂肪肝、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症、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晚期产后出血、妊娠中暑、妊娠期精神异常。
四、生育生活津贴支付额计算办法
生育生活津贴的计算公式如下:
生育生活津贴 = 生育本年工资申报基数 ÷ 30天 × 产假天数
特别说明:已婚妇女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视为晚育;但领取再生育服务证的情况不属于晚育范围。
结论
了解并遵循上述规定和要求,有助于参保职工顺利申领生育待遇。
参考来源
* 本文所涉及医学部分,仅供阅读参考。如有不适,建议立即就医,以线下面诊医学诊断、治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