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一、服务对象

  1、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本市居民,其出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居住地报出生;2、夫妻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含外市县)的,一律在家庭户一方出生登记;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须经单位同意

* 本文所涉及医学部分,仅供阅读参考。如有不适,建议立即就医,以线下面诊医学诊断、治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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