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指夫妻双方在维持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独立生活方式,这也是不少人用于离婚的手段。但并非所有分居都能作为离婚的参考条件,若不符合以下条件,法院不会判离。
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多样,如夫妻工作单位分属两地、一方去异地照顾在外念书的子女、一方在监狱服刑等。这些情形均不符合婚姻法中“因感情不和分居”的要素,不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参考条件。
例如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一方独自生活达两年十一个月,期间除共同照顾子女生活与教育外,未履行夫妻义务。但最后一个月经亲友调和,该方回家共同生活,此时分居期间中断。若第二天又因感情不和分居,分居时间需重新计算。
“分居两年”只是参考条件,非绝对条件。实践中存在将“分居两年”等同于夫妻感情破裂的错误观点。有的夫妻因对方恶习分居两年以上起诉离婚,但如果被告能表示改掉恶习且有足够可能,应认定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属于准予离婚的情形。
结论:只有同时满足因感情不和分居、分居达两年或以上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这几个条件,分居才可能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