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指南
本文详细介绍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报条件、程序、服务承诺及办事管辖范围,旨在帮助用人单位和职工更好地了解和办理相关业务。
一、服务承诺
1. 自受理单位申报生育或流产(引产)待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 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单位。
- 对符合规定的,通知单位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或《流产(引产)待遇审批表》第三联。
2. 自受理单位申报生育或流产(引产)待遇的次月15日前,将核准的生育或流产(引产)待遇拨到单位银行账户,由单位按规定发放。
二、办事管辖
参保单位办理上述有关业务时,需按归属分别前往以下机构: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
- 分中心待遇核发股
三、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
- 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 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四、申报程序
(一)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
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为其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需填写《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 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 《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 如涉及剖宫产、Ⅲ度会阴破裂、多胞胎或死胎引产(7个月以上),须提供出院小结和医院《疾病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男职工看护假津贴申报
用人单位应在男职工的配偶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为其申报看护假津贴,需填写《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女职工流产(引产)待遇申报
用人单位申报女职工流产(引产)待遇时需填写《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 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医院流产(引产)病历、《疾病证明书》及收费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 女职工的《汕头市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
五、申报时间
每月的5日至25日为受理用人单位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的时间。
总结
生育保险待遇的申报需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资料完整、申报及时,以便顺利获得相关待遇。
参考来源
 
         
        * 本文所涉及医学部分,仅供阅读参考。如有不适,建议立即就医,以线下面诊医学诊断、治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