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如果已经参加生育保险,可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无需再支付产假工资。
但如果女职工所在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则单位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同时承担女职工应享受的其他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生活津贴的发放标准与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挂钩。具体来说,津贴金额按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计算,津贴发放的时长与实际产假天数相等。
根据2013年的相关政策,女职工的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此外,已婚妇女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被视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女职工可额外增加30天产假。
如果女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难产(如剖宫产、吸宫器助产、产钳助产等非正常顺产情况),可增加15天产假。需要注意的是,增加的产假天数需由医院出具难产证明。
一般情况下,医院医生会在产妇的出院通知单上注明生产情况是否属于难产,或直接写明“建议休难产假”等字样,以便用人单位参考。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和生育保险待遇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