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政策实施细则出台前,福州市仍然执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是根据现行条例整理的福州市合法生育二胎的具体条件和适用人群。
根据条例规定,以下情形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
此外,再婚夫妻中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在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双方再婚前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也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对于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情况,条例规定如下:
在以下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如果夫妻一方为汉族,另一方为少数民族,且汉族一方迁入少数民族一方户籍并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则适用上述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在福建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上述第三项规定。
夫妻一方为福建省居民,另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的,适用本条例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港澳台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如果不在内地定居,则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福建省居民,另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福州市现行的生育政策在《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框架下,针对不同人群制定了具体的生育条件,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