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在无子女的情况下结婚后,可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同时,若符合特定条件,经批准后可再生育一个子女。以下为具体条件说明:
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
- 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无法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 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妻子又怀孕的。
-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且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的。
- 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具有相当标准的非遗传性残疾,且家庭中仅有一个子女的。
- 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成员,且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的。
-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在河北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且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的。
- 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渔民,且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的。
- 山区或坝上地区的农村居民,且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的。
- 农村中男方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并落户,且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的。
- 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家庭中只有一个女孩的。
- 平原或丘陵地区的农村居民,且家庭中只有一个女孩的。
- 再婚夫妻中,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 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背景与意义
该条例旨在结合河北省的实际人口状况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调控人口增长,保障家庭利益,同时兼顾社会公平与资源分配的平衡。
参考信息
有关条例的具体内容可参考《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详情可访问河北省人民政府官网。
结论
通过上述条例,河北省在促进人口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同时,为特殊家庭提供了人性化的生育政策支持。
* 本文所涉及医学部分,仅供阅读参考。如有不适,建议立即就医,以线下面诊医学诊断、治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