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相关规定
一、普通申请人申请条件
以下是普通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满足的条件:
- 申请人需具有本市户籍,并且年满23周岁。
- 申请人需累计缴纳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包括少儿医疗保险)3年以上。需要注意的是,2011年6月1日之后补缴的社会保险时间不计入累计缴费时间。
-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自2010年1月30日之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若申请人正在领取低保廉租货币补贴、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需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
-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不得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二、面向人才群体的申请条件
针对人才群体的申请条件如下:
- 申请人需在扩大试点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为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 申请人需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并符合以下年龄条件:
- 正高级职称人员:未满46周岁。
- 副高级职称人员:未满41周岁。
- 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人员:
- 博士学位:未满36周岁。
- 硕士学位:未满31周岁。
- 学士学位:未满26周岁。
上述年龄条件以2013年1月1日为审查和判断时点。 -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自2010年1月30日之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若申请人正在领取低保廉租货币补贴、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需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
-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不得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时间节点说明
时间节点 | 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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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30日 |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此日期后不得在本市转让或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
2011年6月1日 | 此日期之后补缴的社会保险时间不计入累计缴费时间。 |
2013年1月1日 | 人才群体申请条件中的年龄判断时点。 |
三、结论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严格规范,旨在确保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为符合条件的普通居民和人才群体提供住房保障。
参考来源
* 本文所涉及医学部分,仅供阅读参考。如有不适,建议立即就医,以线下面诊医学诊断、治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