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上台:性侵不满12岁幼女 一律算强奸

编辑:南岭雪 | 出处: 腾讯

  教室内强奸处10年以上刑罚

  今年以来,海南、安徽、河南等地相继爆出多起教师性侵学生案件。针对频繁发生的“校园性侵”等犯罪,意见明确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按照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奸淫幼女,在不具有刑法规定的法定加重情节的情况下,以强奸罪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到底要不要在场人员实际看到?《意见》就作了细化规定。”孙军工说,考虑校园、教室具有“涉众性”和“供多数人使用”的特点,以及此类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意见》第23条明确: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猥亵。《意见》明确,以上行为属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最高判死

  根据意见,只要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的对象中包括未成年人的,都要从重处罚。强迫幼女卖淫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直至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意见还规定,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而如果判处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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