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上台:性侵不满12岁幼女 一律算强奸

编辑:南岭雪 | 出处: 腾讯

  “12岁”“14岁”成关键界限

  孙军工介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不要求采取强制手段实施,对于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任何其他强制手段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是否“明知”被害人为幼女,都要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以各种理由辩解是与幼女正常交往,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给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一定困难。

  对此,《意见》专门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意见》规定,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为了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也进行保护,意见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以金钱等诱奸幼女以强奸罪论处

  社会生活中,一些人以金钱财物为诱饵或者交换条件,对幼女进行奸淫。《意见》中明确,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不再成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并进一步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都需以强奸罪论处。“这就防止了一些人把‘给付金钱财务’作为借口,避重就轻用‘嫖宿幼女罪’为自己开脱。”孙军工说。

  《意见》还规定,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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