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案、河南一官员强奸11名幼女案以及浙江、甘肃、贵州等地发生的侵害女童案,使政法机关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刻不容缓。针对今年以来连续爆出校园性侵案件,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共34条,其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教师性侵幼女将从重处罚、首次明确在校遭性侵可要求校方赔偿。
最高法通报,通过对2006年以来320多起典型性侵幼女猥亵儿童案件的梳理后发现,有6%的犯罪由监护人、教师实施。
公务员性侵等重上加严处罚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按照刑法有关奸淫幼女、猥亵儿童从重处罚的规定,《意见》中专门梳理出7种需从重处罚的情节。首先便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
此外,对于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等6种情节,也将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