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同案犯律师:5人曾串供 称反正是嫖娼

编辑:chenglian | 出处: 腾讯


  失去盟友

  梦鸽和李在珂在案件初期,曾经有不错的联系。“在案发后不到20天,梦鸽在一天晚上戴着个大口罩,来到我的办公室。我们谈了大概两三个小时,并且走的时候,梦老师还给我留了电话。我们一直有联系。”李在珂对本刊记者说。他希望做李某某的代理律师,并丝毫不掩饰自己在事业上的企图心。他多次给梦鸽发短信表示自己的理想和能力,而梦鸽对这些专业人士也表现得非常尊重。当第一次庭前会议,李在珂认为他们嘲笑自己律所的律师而非常生气时,梦鸽虽然并没有嘲笑,还是给李在珂发去了措辞非常客气的解释短信。她用非常尊敬的口气和他们短信互动讨论案情,总是在里面加上一句:一切为了孩子们。

  但在第一次庭前会议后,李在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了李某某打人的细节。“我当时说他儿子打架了,但我后面加了一句话——打了杨某,与发生性关系没有因果关系。这是一条非常好的诉讼理由。但也就是这篇文章,让梦老师勃然大怒,她发来短信说我伤害了她的孩子。并且威胁我,说我的短信保存在她手上了。我觉得跟她讲不通道理,这本来是个很好的辩护理由,但她不配合。梦鸽老师连儿子打架的事都不愿承认,认为她的孩子完美无缺,不能说她儿子一点不对。当时我就想跟你也说不明白,那我不得罪你。于是我给她发了两个道歉短信,非常诚恳。但我没想到道歉完了,还有威胁。到了最后一次,她说我要是再说他儿子打人的不利信息就告我。我也很生气,就说你再这样威胁我,我对你不客气。从此,我们不来往了。”李在珂对本刊记者说。

  这起案件是5人的共同行为。“共同犯罪的特点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有人罪轻辩护,得到法院认定,那其他人就不可能无罪。如果大家一起做无罪,疑罪从无,这样力量大,他们最起码可以赌一把。”李在珂对本刊记者说。从形成统一辩护观点的角度,他本可能是梦鸽最好的盟友。他一开始就认为该案有无罪辩护的可能,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他还详述了曾考虑过的四条无罪辩护的路径。他代理的被告人母亲与梦鸽是很好的朋友,甚至“对梦鸽言听计从”。在第一次庭前会议上,李在珂律所代理的魏氏兄弟也声明做无罪辩护,与李某某律师公布的辩护立场一致。但和李在珂因孩子是否打人问题上的分歧,双方就此决裂。

  即便在一些和梦鸽分道扬镳的人眼里,梦鸽对案子无罪辩护的坚持,并不是全无道理。这个案子的控方证据链确实存在一些瑕疵和值得质疑之处。被害人提供的证物上只检测出两份精斑,其中并不包括李某某的,这是一个重要的物证缺失。而在作为主要定案依据的口供方面,也存在录像和口供不完全一致的瑕疵。比如在湖北大厦电梯内,李某某的口供声称:“在电梯里她突然对我们几个人骂了起来,我也不知道她为什么骂我,我就扇了她几个嘴巴,她就不骂了。”但录像显示,电梯内,李某某手指属于伸直状态,双方没有语言交流,李某某右手确实有一个扬手的动作,但和扇几个嘴巴的陈述并不匹配。

  这些都是控方证据链上的瑕疵。有律师认为因此不能完全依靠口供定案,而应该对整个事发过程做一个情境上的推理,来判断此案中的关键要件:是否违背女方的意愿。从综合全案证据的角度看,被告、对方证人张伟,都有很多说谎的地方。赵运恒在庭审中申请张伟出庭。“这个服务员的话确实有很多假话。他之前在自媒体上发布的内容,和他当庭作证的内容,包括他在公安几次调查时作证的内容,在一些关键情节上有差异。现有证据能证明张伟是想促成这笔性交易的,这个证据很充分,他自己都承认。但不是他主动,而是这边有人问他,他就想促成这个事。”

  陈枢告诉本刊记者:“在质证阶段,所有律师都对预审阶段取得的口供提出了质疑,5名被告律师都提出来了。对对方证人也提出强烈质疑。就是对张某的质疑,质疑他说的不是实话。尤其是对被害人的陈述表示质疑。这样一来,既然是对主要的犯罪事实和性质提出质疑了,那么我觉得法庭辩论的意见应该是质疑或者无罪。我没有承认有罪的证据,我对有罪的证据表示强烈的怀疑。你没有给我释明,也没有使我信服,因此,对案件的事实性质应该是一个质疑的辩护或者无罪的辩护。”

  “质疑辩其实应该归结为无罪辩,但实际上在特殊情况、特殊法治环境下是律师的一种策略性的辩护方案。我对主要事实存疑,那么疑罪应该从无,疑证应该从无。这种辩护实际上是无罪辩护的变形。说无罪,政法机关对此意见太大,有可能对被告不利,因此我就在根本问题上存疑,存疑就可能导致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在庭审结束后,李某某第二任代理律师薛振源和本刊记者谈起此案时说,他在代理该案期间,认为此案在情境上确实有很多疑点。但做无罪辩护风险很大,可能对当事人有不利的后果。出于这样的考虑,质疑辩是更合理的选择。但这个选择并没有得到梦鸽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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