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三:孕期公司调岗降薪变相逼退孕妇
孕期公司调岗降薪变相逼退孕妇
案例:
去年10月份转正的时候,公司为了防止我很快怀孕,与我签订了一年内怀孕无条件接受转岗安排的承诺书。今年2月我查出了已怀孕一个多月,休假期间领导劝我生完小孩再回公司上班,我不同意,后来将我调到了客服部,工资少了很多。这样我也呆不下去了,如果我自己提出离职,要求公司赔偿可以么?
解答:
1、本案例中,员工和公司签订的一年内怀孕无条件接受转岗安排的承诺书,或者是其他情况,如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等,在法律上来说,仍然是无效的。
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如非孕妇意愿,公司不能强行调岗,即使是孕妇同意调岗,工资也是要保持原来的水平,不能降薪。
3、孕妇可以跟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公司提出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