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的甘晓鸥在惊喜之余,觉得自己的处境有些“尴尬”。如果进入新公司,她只能从事较低的职位,对未来的职业发展没什么帮助。如果不去新公司,她又无法享受在职场上的各种保障。
新公司了解情况后,表示将把甘晓鸥的职位调整为客服,每月的薪水不到3000元。这个职位和待遇,比她在原公司还要低,孕产期保障在她看来也“少得可怜”。她最终放弃进入新公司,忙于做孕检建立生育档案,希望能生一个健康的孩子。
孕检结果显示,甘晓鸥已经怀孕6周。她算了一下,怀孕时她和原公司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她知道劳动法对孕妇有特殊保护,公司不能随意辞退已经怀孕的女员工。虽然她不是被辞退的,但能否也享受一些特权?
抱着试一试的想法,甘晓鸥联系到原公司的经理,表示离职前已经怀孕,希望能续签劳动合同,或者给她一些经济补偿。经理一口回绝了甘晓鸥的要求,而且指责她是“敲竹杠”。她本来没抱多大希望,但经理的态度让她十分气恼。
2016年4月,甘晓鸥把原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在法庭上,公司表示当初合同到期时,是甘晓鸥表示不续签的,她现在反悔也没用。
虽然公司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女职工在合同到期前有身孕,合同要自动延续到孕产期结束。法官最终支持了甘晓鸥的要求,判决公司和她续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