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被性侵,真的是最近才开始高发吗?
编辑:chenglian | 出处: 新民周刊
围栏在哪里?
从124年前,第一部儿童福利保障法在英国诞生以来,21世纪被世界称为“儿童的黄金世纪”,多数国家都成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也相继出台了 完善的儿童福利保障法,预防儿童被虐待和忽视。这样的法律设计基于一个前提“零缺陷、零容忍”。甚至到了“宁可错枉一千,也不放过一个”的严苛程度。
教师如果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无论男女,无论是否自愿,教师一定会被判强奸。美国就有女教师与12岁男生发生性关系,生下孩子,被判强奸成立入刑七 年的先例。性犯罪者按照法律规定,不得靠近学校、儿童活动场所半英里范围之列,性侵儿童的罪犯终身居所都必须有醒目的黄色标记,以提醒监护人,避免儿童靠 近。每更换任何一个住所,都必须向当地警署登记报告。
在家庭关系中,如果社工认定儿童正在遭受虐待,社工有权力在第一时间将儿童带离其家庭并妥善安置,再申请法庭限制令。而在所有儿童被虐案中,性伤害是 警方和社工必查的项目之一。6月份,一位安徽女童被继父虐打,伤痕多见于腹部臀部,笔者曾提醒有关方面,性伤害也应重点调查,但不了了之。事实上,就算本 土警方有心调查,也缺乏一个完善的机制来支持他们的调查,中国基层社工受过专业训练的很少,同时精通法律、医学,还洞悉儿童心理学的专业社工更是凤毛麟 角。更重要的是,国家没有设立庇护受虐儿童的专业机构,亦无相应拨款与立法,受虐儿童的去处、照料和保护都是一片空白,使得警方在执法时的大前提就是: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量让孩子回归原生家庭。同样,众多的家长也面临孩子入学、择校的困难,还面临社会歧视的压力,他们怎么能勇敢地出来捍卫被性 侵孩子的权利?
羔羊如果没有机会脱离困境,羔羊怎么可能开口哀鸣?
明代是我国理学最森严的时期之一。人人都是满口仁义道德,但明代同时也是**文化最昌盛的时期。各种文字、制品、器皿在今天看来也蔚为大观。这反映了本国同胞的一个真实心理,“不可说,但可做”。
一方面我们声称是消灭了妓女的国家,另一方面人人都看到遍地林立的小发廊、大浴场。一方面禁止在主流媒体投放避孕套广告,另一方面却把人流广告贴满了 校园周边。情色文化透过所有的媒体在渗透,却从未系统组织过性安全教育。虽然有白丝带等组织在努力鼓与呼,但教育体系并没有将其列入。
而家庭教育中,只有很少的父母懂得教育孩子“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别人不能摸”,“要坚决拒绝别人的身体接触”,大多数的中国父母,不仅仅不教会孩子建 立自我保护意识,甚至还有意无意地毁坏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比如,一个初次见面的伯伯摸孩子的头、搂抱孩子,孩子觉得别扭,企图挣脱,妈妈却呵斥她,伯伯 抱你是喜欢你!成人更在意的是自己的社会关系而不是孩子的自我意识,这个大前提都缺失了,保护就根本谈不上了。孩子很小时就学会了“要听大人的话”——在 他们的潜意识里,成人意志是不可违抗的。城市家庭尚且如此,农村家庭打工尚无暇自顾,何况谈“这样羞死人的事呢?”笔者成立了“小希望之家”公益组织,将 联手多家公益机构,在上海、北京两地社区率先开展“最务实的安全保护教育”,但所有的NGO组织努力,只能是杯水车薪。
立法、执法、福利保障、社工机制、舆论宣传、NGO补充,形成一张天网,才可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儿童。
欧美已有较为成熟的法律体系,用以预防儿童虐待与忽视——而儿童被侵害,基本上只出于这两个因素:“虐待与忽视”。最大程度地杜绝这两个因素,是儿童保护的基石。
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国家注入专项资金。用于帮助脱离家庭的儿童,同时帮助无力自理的陷入贫困的家庭的孩子。前者是保证脱离了不合格的监护人的儿童有归宿,后者是保证了穷困家庭孩子也能有饭、有医、有教育,从而避免人伦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