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被性侵,真的是最近才开始高发吗?
编辑:chenglian | 出处: 新民周刊
就算在本土,传统的乡村结构支离破碎,留守儿童的监护人通常是祖父母辈,既不具备精力,也没有足够警觉。而在乡村,性别筛选的生育恶果,注定3000 多万的男性将无法找到适龄配偶,性饥渴与焦虑将进一步使得人性异化。乡村学校的交通不便、娱乐稀少、生活孤独,更使得教学成了一种道德的坚守而非正常的生 活。而道德——是最不堪一击的一道防线。
古希腊有这样的历史故事:“国王在招待贵宾时,会广邀美女进驻他的后宫花园,而这些美女受命不得拒绝任何进入花园的男人。”封闭、威权、受控制人的心 智不成熟与无力反抗,这几个因素将极大程度地激发性暴行——当下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天地君亲师的至高无上位置依然留存于社会记忆,而现行制度也强化了学 校、教师在学生生命中无与伦比的威权地位。一个孩子反抗他的老师从心理层面就几乎是不可能的。行为层面也很难得到家庭或社会的支持。在最近曝出的教师校长 性侵案、校园施暴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学校、集体宿舍、封闭式训练营几乎成了一些罪犯的“后宫”,如狼入羊群毫无顾忌、为所欲为。
污名化制造沉默羔羊
“奸污”是一个典型污名化受害人的词汇。“性侵”一词是近年来才被广泛使用,在这之前,公共话语体系使用的是“奸污”。这里隐含了一个意思,被性侵者 从此“污秽”,被污染不洁了。受害人遭受到来自社会的二次伤害,实际上她/他是被与加害人一起审判。加害人或许可能被绳之以法,受害人却终身被钉在耻辱柱 上示众。“如果我是你,我不会到处告状,而是带着女儿远避他乡,重新生活。”一位官员对女儿被性侵的家庭如是说。在中国式智慧中,这样的苟且通融,是一种 务实。然而,对于被害人的创伤毫无帮助。受害儿童的心理治愈通常有一个重要前提:“罪犯被惩治,他们由此感到安全,并获得了内心渴望的公平和正义。”实际 上,隐姓埋名或三缄其口的受害人并非真的融入了新生活,只是他们将创伤隐藏起来,很多时候,没有得到伸张的痛苦会从压抑状态中跳出来,在生活的各个猝不及 防的时刻制造新的伤口。
要帮助这些羔羊,社会首先是要对被性侵的孩子们完完全全去污名化。正如福柯所说:“性伤害必须降到在社会意义上和其他任何肉体伤害同等的程度,才能剥 离其背后隐含的污秽标签,真正保护受害人。”性侵必须在法律意识和社会意识上仅仅等同于重大的肉体伤害,如被歹徒捅刀、被打劫的同等意义,而不是各种“从 此毁了、从此不再纯洁、不能再爱了、无法正常生活了”貌似同情实为定罪的定义。2006年,笔者发表了一篇《冒死反抗强奸,是人类的耻辱》一文,曾引起全 民大讨论,就是旨在反驳“必须用生命捍卫贞操”的荒谬思想,曾有律师质问笔者:“一个女孩好比一朵玫瑰,你难道不想把一朵完美的玫瑰奉献给你的爱人?”我 答:“被性侵的女孩,和其他的女孩一样完美,这一朵玫瑰和那一朵玫瑰,并无区别。如有区别,可能这一朵,更加勇敢坚强。”
在上世纪70年代时,欧美警察对于被性侵的妇女还带着质疑和侮辱的态度,这使得鼓足勇气报案的妇女裹足不前。法庭辩论中,被告律师通常会极尽所能地揭 露或描黑受害人的私人生活,将受害人贬低为一个“荡妇”来为性侵者辩护,后来,经过女权主义组织的再三要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在性侵案中,受害 人的生活作风不在法庭出示或考量之列,以避免将一次刑事审判变成对受害人性道德的大审判。
遗憾的是,在本土,以唐慧案为例,唐慧被性侵的11岁女儿的性道德,居然成为了某些媒体作出判断时的重要考量依据。有若干媒体罔顾乐乐年仅11岁的事 实,不断强化乐乐身体成熟、不上学耽溺游乐、在溜冰场主动结识男性的各种细节,或明或暗地暗示乐乐自己“不是好东西”,这样的逻辑和上世纪70年代欧美警 察无异。“因为在一个男性权力社会下,对于敢于控诉自己被性侵的妇女,本身就是对男性性霸权的集体无意识的冒犯。整个社会的第一反应不是保护同情,而是本 能地要给这个秩序的破坏者予以惩罚和规训。”但随着妇女人权运动的进展,多数国家都已经采用了较为文明的做法。当然,在伊朗等国,还存在更古老的野蛮做 法:“将受害人也用石头砸死。”——实际上,在公开舆论中审判质疑受害人是否“行为不端”与用石头砸她也没什么本质区别。
如果在法庭上、媒体上都可以合法地砸受害人“石头”,我们指望羔羊不再沉默,奋起保护自己,那等于希望石头上流出清泉来。扒光受害人的衣服用放大镜拷 问只会助长犯罪,让更多羔羊忍气吞声,黄蓉没有洪七公的帮助,也抵挡不了欧阳克,羔羊反抗豺狼的前提是给她穿上软猬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