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要确定病假日工资标准确定病假日工资标准后,并不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70%÷20.92(天)”。
最后,确定病假日工资是就按照这个标准乘于请假天数来算病假工资,还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工龄来算。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
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
工资计算:
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
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
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
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
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的60%计发;
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的70%计发;
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的80%计发;
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的90%计发;
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的10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