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新政策2017三胎罚款标准

计划生育新政策2017三胎罚款标准

2016年生育政策调整及超生罚款规定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权利,也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义务,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生育政策调整会带来法律衔接问题,处理这些问题需坚持法治精神,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超生罚款规定(以广东省为例)

  1. 城镇居民超生:超生一个子女,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该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超过部分按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
  2. 农村居民超生:超生一个子女,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该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超过部分按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
  3.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对应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按对应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社会抚养费。
  4. 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按对应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社会抚养费。

综上所述,2016年生育政策调整后明确了生育导向,同时各地对超生等情况有相应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以保障生育政策的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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