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假国家规定2017上海

产检假国家规定2017上海

孕妈产检假与产假规定解析

产检的重要性及上班族孕妈的困扰

怀孕是一个艰难且辛苦的过程,准妈妈们需要不定时去医院进行各类检查,以保障宝宝健康平安出生。对于上班族孕妈而言,既要按时上班,又要按月份进行产检,因此她们十分关心产检假的规定。

国家及上海产假规定

  • 国家规定正常产假为98天(含产前休假15天)。
  • 上海市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增加生育假30天,共计128天。
  • 难产或剖腹产妇女可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妇女,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旧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98天国定产假和30天晚育假,不符合晚育标准的妇女只能享受98天产假。新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后,不论是否晚育,生育妈妈均可享受128天产假,原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

国家产检假规定

  • 国家未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指出,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实践中,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处理。
  • 产检假按医嘱进行,只要医生认为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给予便利条件。孕妈可持医院建档卡请假,上面会注明下次产检日期。

综上所述,孕妈们应了解国家和地方的产假及产检假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权威站点来源: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 本文所涉及医学部分,仅供阅读参考。如有不适,建议立即就医,以线下面诊医学诊断、治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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