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以《谁该给刘老根一个公开说法?—河北安新“超生女婴”被抱走事件调查》为题,报道了河北省安新县圈头乡刘老根夫妇18年前的第三胎超生女婴出生11天后被抱走的事件。刘家24日收到了《圈头乡人民政府不予赔偿决定书》,称根据法院及检察院等机关多次审理调查,不能证实抱走超生女婴是乡政府工作人员所为,且已超过法定追溯期限,不予赔偿。
刘家认为,圈头乡人民政府强行将其超生的三胎女孩抱走,现其女儿下落不明,完全有可能死亡。刘家于今年10月23日向乡政府提交行政赔偿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90840元。
根据刘家向记者提供的落款2013年12月22日的圈行不赔字【2013】1号《圈头乡人民政府不予赔偿决定书》,圈头乡政府认为,刘家的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的赔偿已超过申请时效,对刘家的行政赔偿申请不予赔偿。刘家如对本决定不服,依法可于本决定做出之日起三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