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困惑
在一审中,小浴的家人提出要求郭玉驰承担医疗费2000元,住宿费1000元,交通费30000元,误工损失185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80万元共计85万余元。9月24日,一审法院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对于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一审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案件刑期的判决被检察机关以“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起抗诉,10月17日,案件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被昭通市中级法院发回大关县法院重审。
就是否接受郭家15万元的赔偿,家里的意见发生了分歧。王先生首先表示无法接受从轻处罚郭玉驰:“我永远都不会原谅郭玉驰,我最大的期待就是让他受到法律的严惩。”其次,他认为孩子的安抚、治疗、搬家的费用都不止这个数,钱根本不够。但刘女士认为,家里经济现在就已经支撑不下去了,更别说孩子以后治疗的事情了。
最终,10月25日下午,经过大关县法院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达成了民事和解,大关县法院将择期开庭再审案件的刑事部分。
国家工作人员性侵幼女重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0月24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予以定罪处罚。
《意见》明确规定,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对于一些人以金钱财物作诱饵或者作为交换,对幼女进行奸淫的行为,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