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八旬母亲告不孝儿子“五年不看望”

编辑:南岭雪 | 出处: 腾讯

  原来,早在1994年,黎婆婆和丈夫陈大爷就召集子女和一些叔伯长辈齐聚一堂,在众人见证下订下了一个口头“养老协议”:黎婆婆未来由长子陈大赡养,而陈大爷则搬到县城与陈六同住,由陈六负责张大爷的养老。陈六认为,按照农村习俗,两个儿子各负责一位老人的生养死葬,并且这种协议也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协议既合了风俗,又合了法律,现在父亲亡故,自己已经履行完了赡养义务,对母亲不再有赡养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母子兄弟反目,法庭上大打出手

  “小儿子读书最多,那时候那么辛苦,将他抚养成人,他从来没有照顾过我,这么多年也没探望过我,一通电话都没有打过。”黎婆婆觉得,当初虽然口头约定了养老协议,但小儿子也没有好好照顾父亲陈大爷,陈大爷一个人在农村孤独生活。而对自己,更是连基本的母子亲情都不顾。

  “父亲住不惯,才回到农村居住。后来我自己生病,负担不起两个家庭,才给他很少的赡养费。我父亲本来是个很暴躁的人,我后来没有办法了,只好把乡下的房子卖了,卖了400元,给父亲作为生活费。”对此,陈六则认为已经完全尽了义务,自己不去看望母亲,完全是因为母亲偏心,没有帮自己带小孩,并且在处理父亲1万元的遗产时偏帮大哥。

  听到小儿子这样说,黎婆婆非常生气,当庭指责其说谎,“我帮你带了五年的孩子只吃了你四年的饭,如果不是我帮忙带,你的老板会让你带着孩子上班吗?你说大话!”法庭上双方互相指责对方,在庭后,双方更是一言不合大吵起来,然后发展到互相推搡,被告甚至试图拿法庭上的椅子砸向其兄弟姐妹,现场的法警及时制止了这一场闹剧。

  往日的恩恩怨怨似乎已经无法厘清,法官经过多次的沟通与协调,甚至特地到双方家中做工作,希望双方能重新和睦相处。让人遗憾的是,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判决:赡养义务应该履行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规定,小儿子陈六应该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消费状况,结合原告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原告所需的赡养费为1400元/月,被告应承担其中的七分之一,即被告应自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养老协议时,即2012年12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00元,直至原告去世。

  此外,日常门诊医疗费已包含在赡养费之中,但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金额相对较大,原告在住院医疗费产生后可主张要求赡养人另行支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住院医疗费4532.7元,应由原告的7个子女共同承担,被告应承担该费用的七分之一,即647.53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