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母亲欲告四位子女要求多回家看看

编辑:南岭雪 | 出处: 新浪


  律师:具有一定积极性与前瞻性  但是治标不治本

  昨天,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智保。

  李智保律师告诉记者,“常回家看看”入法,将原本属于家庭伦理与道德规范对个体在品质层面的界定与约束,上升到法律层面,给老人一份法律权利,给儿女一份法律义务,以法律推动亲情孝敬走进新时代,这是法治精神的升华,具有一定积极性与前瞻性。

  “但必须看到的是,‘常回家看看’入法后适用和执行的难度。如何界定‘经常’?”李智保说,在外务工谋取生计的子女,为此可能不得不面临离家或陷入“回家难”的境地。

  由此可见,即使法院作出子女应当经常看望父母的判决,这样的判决执行起来也不易。为此,李智保认为,在子女“回家难”等客观现实障碍消除前,在给力的养老医疗保障体系真正建立并实行前,单独的立法“常回家看看”治标不治本。

  他山之石:首例精神赡养案无锡落槌  法官判定期看望老人

  7月1日上午,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的国内首例判决。

  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被告马某、朱某则是她的女儿、女婿。此前,储某与一双儿女签订协议,写明其由女儿、女婿负责养老,但多年相处之后,储某与女儿一家产生矛盾,后更是赌气出走,至儿子家居住,至此,储某与女儿马某一家算是“划清了界限”,其女儿马某在老太离家后,并未前往看望。

  因气不过如此被女儿对待,储某一怒之下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法庭上,储某的儿子与女婿争锋相对,争论不休。法院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处被告马某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这些节日,马某也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对储某予以看望。

  法官认为,尽管新法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条文,但对于如何监管执行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此次案件判决,只是一个尝试,实际效果如何,还需司法实践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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