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南京女童饿死家中”事件,昨日,来自北京、山东、河南的五位女律师向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办、公安局、妇联等四部门分别邮寄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上述四部门是否及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女童母亲乐某的监护责任,并要求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
除了对女童母亲表示愤怒外,来自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宇很疑惑,“每个月把800块钱给一位吸毒的母亲,她会把这钱用在抚养小孩上吗?民警每隔10天才去看一次,能起到多大作用?对于长期没人照看的小孩,居委会和民政局不该给她们另外找监护人吗?”
昨日上午,王宇律师联合来自北京、山东、河南的其他四位女律师,一起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办、公安局、妇联等四部门分别邮寄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上述四部门是否及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女童母亲乐某的监护责任,并要求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
申请人之一、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琴表示,“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应该从儿童最大利益出发,当家庭失去主要赡养人之后,国家应该进行干预,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寻找监护人。”
王玉琴介绍,1990年8月29日,中国签署和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按要求,对于“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确定有效监护人。
相关法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
法院另行指定的监护人可以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如果没有前述人员,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6条
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忽视或照料不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