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千份判决看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受家暴女性的维权情况

编辑:mmquan

  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广州市和合家事中心

  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暴法》”)正式实施,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是对家暴受害者权益保护的体现,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仍需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与总结。李小非律师带领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联合广州市和合家事中心共同分析了2016年广东省内近千件涉家暴的离婚案件,并总结得出本报告内容。
  本报告从基本情况分析以及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妇女维权情况两部分展开,总结和梳理《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以来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妇女维权情况,客观反映受家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维权意识以及权利保护现状。
  第一部分 基本情况分析
  案例来源:
  本报告的案例选自聚法案例数据库,基础数据为2016年度广东省内所有上网的涉家暴离婚案件(包含一审审结和二审审结),共录得965件。经筛查,删除部分案件实体并未涉及家暴内容的离婚案件后,共筛选出735件有效案件。本报告的统计数据均系以这735件有效案件为基础得出。
  一、广东省内涉家暴离婚案件占全省离婚案件的比例

  

      2016年度广东省离婚案件共计7039件,其中12%的案件为涉家暴离婚案件。(注:此处所指离婚案件仅指法院判决结案的案件)
  二、自诉受害人的年龄及性别情况

  

在735件有效判决中,共5成自诉受害人年龄在20-35岁之间,80、90后在离婚案件中提出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这一主张的比例相对较高。此外,从性别上看,96%的自诉受害人为女性,在所收集的数据中仅有19名男性自诉受害人。(注:关于自诉受害人的年龄,统计时均以2016年作为计算结点)
  三、自诉受害人的诉讼地位

  

       超过9成的自诉受害人是涉家暴离婚案件一审中的原告。

  四、自诉受害人的举证情况

  自诉受害人就对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而向法院举证的比例仅为28%。
  此外,就证据类型来看,自诉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类型主要为报警记录(占比31.78%)、就医材料(22.2%)、照片/音频/视频(15.89%)、验伤材料(7.67%)、证人证言(4.93%)以及施害者自认曾实施过家暴行为的材料(5.48%)。
  自诉受害人将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妇联及村居委出具的证明等材料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的案件数量很少。可见,自诉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用以证明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种类较为集中,同时,《反家暴法》当中特有的证据类型告诫书和人身保护令的应用还非常不普及。
  五、自诉受害人提出损害赔偿的情况

  在所有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自诉受害人仅占11%,自诉受害人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并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比例仅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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