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报告总结
一、家庭暴力因素在离婚案件中尚未得到自诉受害人的充分重视
在735件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自诉受害人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并指出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高达91%,但该部分自诉受害人向法院举证的比例仅为28%。同时,自诉受害人向法院举证的证据类型也相对单一,主要为报警记录、就医材料、照片/音频/视频以及验伤材料。在所统计的案件中,仅存在少量的自诉受害人向法院提交如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反家暴法》明确规定的证据形式的情况。此外,自诉受害人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比例也相对较低,仅为11%。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一方有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之一。从报告所呈现的数据可知,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自诉受害人并未对这一法定离婚理由给予足够的重视,相当一部分自诉受害人仅口头向法院提出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期望以此作为向法院诉请准予双方离婚的理由,但往往并不是将此作为主要理由向法院提出。
此外,由于大部分自诉受害人缺乏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权益保护意识,证据意识以及证据保全能力低下,在自诉受害人未能就其主张向法院充分举证的情况下,自诉受害人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女性自诉受害人的自力救济能力薄弱
在701件自诉受害人为女性的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女性自诉人曾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向外界寻求帮助的案件较少,仅6%的女性自诉受害人曾向第三方寻求帮助。统计发现,女性自诉受害人倾向于向妇联、近亲属以及村居委寻求帮助。
女性自诉受害人因曾遭受家庭暴力而采取报警以及接受第三方调解的比例均偏低。所统计的案件中,仅有8位女性自诉受害人及其丈夫曾接受第三方调解。相对而言,女性自诉受害人曾因遭受暴力对待而报警的人数相对较高,共140位女性自诉受害人曾报警求助。
三、女性自诉受害人运用司法救济的能力低
女性自诉受害人委托代理人的比例为42%,在已委托代理人的案件中,女性自诉受害人诉求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比例高于未委托代理人的案件比例。此外,女性自诉受害人提出损害赔偿的比例低,仅为12%。
对701件自诉受害人为女性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统计发现,女性自诉受害人的证据保全能力明显薄弱。女性自诉受害人对于妇联求助材料的证据保全率仅为33%,对于报警材料的证据保全率较高,达81%,而对于曾接受调解的证据保全率则达100%。女性自诉受害人的证据保全能力不仅取决于其证据保全意识,其获得各项证据的难易程度也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
撰稿人:卓冬青、李小非
可视化:欧美欣
数据收集汇总:卢俊峰、张薜岚、黄晓颖、欧美欣、梁奇
作者简介
卓冬青: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广州市和合家事中心理事,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李小非: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省妇联维权专家顾问,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创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