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孕妇心脏病较轻、代偿机能良好则对胎儿影响不大;反之,若孕妇因心功能不良而长期慢性缺氧,会影响胎儿生长发育,尤其是发生心衰者,可因缺氧导致流产、早产、胎儿缺氧、死产。
心脏病患者能否怀孕
1、孕前评定心功能 有病的心脏能否担负妊娠和分娩,主要取决于心脏的代偿功能。心功能按患者所能负担的体力活动可分为四级:
I级:一般体力活动(比如上两层楼梯、洗衣、做饭等)不受限制;
Ⅱ级:休息时舒适如常,但在日常体力活动时即感心悸、气促;
Ⅲ级:休息时虽无不适,但活动量少于一般日常体力活动时即出现心悸、气促;
Ⅳ级:任何轻微活动即感不适,休息时仍有心悸、气促,有明显的心力衰竭现象。
一般来说心脏功能Ⅱ级以下的患者可负担妊娠;心脏功能超过Ⅲ级,孕产期心力衰竭发生率显著增高,则不宜生育。以往妊娠发生过心衰或妊娠早期就发生心衰;风湿性心脏病有中、重度二尖瓣病变,伴有肺动脉高压或紫绀型先天性心脏病;活动性风湿热;亚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及有严重的心律失常;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及心肌炎患者均不适宜妊娠,如果避孕失败应及早做人工流产术。患者怀孕前均应请内科医生详细检查,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