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险
1、生育就医身份确认:准备分娩的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或准备人流、引产的在手术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领取《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也可从“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下载表格,然后由参保人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就医医院,并由所在单位盖章确认。
2、需办理备案女职工的申报: 办理备案的女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计划生育服务证》;医院诊断怀孕证明或围产手册。异地分娩女职工,军人军属人员,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当年从机关调入企业人员还需要另外相关证件填写。
3、如何就医:女职工怀孕后,需办理《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凭《凭证》到其选定的定点医院产检、分娩、手术,将由定点医院按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项目目录范围记账,记账后由生育保险基金向定点医院按定额支付;不能记账部分由参保人自付。
4、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提供以下资料:《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5、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凭证:顺产、难产、婴儿死亡、流产、男配偶假期工资。
注: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怀孕 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等,按有关规定向医保中心申报,经审核确认的费用将直接拨至单位帐户。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在生育后五个月内申领待遇时除携带上述资料外,还需携带在本市工、农、建行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所有复印件都必需用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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