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优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确保新生儿能够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沈阳市根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文件精神,出台了《关于沈阳市城镇居民“新生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通知》。该政策将母体妊娠28周以上的“准新生儿”纳入参保范围,旨在为新生儿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
注:准新生儿的参保信息由系统通过录入母亲姓名及身份证号自动生成,无需额外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 时间段 | 办理内容 | 
|---|---|
| 每年1至8月的1至20日 | 办理当年度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参保业务。 | 
| 每年9至11月的1至20日 | 办理当年度及下一年度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参保业务。 | 
| 每年12月的1至15日 | 办理当年度及下一年度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参保业务。 | 
注:根据政策规定,新生儿及准新生儿的待遇起止时间为参保缴费到账起(保险费缴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至缴费年度12月31日止。每年9至12月办理参保的新生儿及准新生儿需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及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以确保医保待遇的连续性。
该政策的实施不仅保障了新生儿的健康权益,还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体现了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通过提前为准新生儿办理医疗保险,确保了医疗保障的无缝衔接,为家庭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和安全感。
沈阳市的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医疗保险政策为家庭提供了重要的医疗保障支持,是一项切实惠民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