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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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及相关规定

一、产前检查、生育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

参保职工在重庆市内跨区县就医时,需选择当地生育保险协议机构进行相关医疗服务。这包括产前检查、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计划生育手术等。

二、市外就医的特殊情况

参保职工因公出差、异地工作、探亲或其他获准外出的原因,在市外进行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在申报费用审核时提供以下材料:

  • 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 医院出具的医疗机构级别证明。

三、生育并发症的备案要求

参保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如发生并发症,应在确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携以下材料,到重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局进行备案:

  •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
  • 诊断证明。
  • 相关病历材料。

若未按时备案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并发症相关费用。

四、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

在分娩或实施终止妊娠的流产、引产术后,参保职工或其委托人需在医疗行为结束后90日内,携相关材料到重庆南岸区社会保险局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时间线

事项时间要求
生育并发症备案确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医疗行为结束后90日内

标签

#生育保险, #重庆市政策, #医疗规定, #职工福利

结论

以上规定旨在规范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的使用,确保参保职工获得及时、合规的医疗和保险待遇。

* 本文所涉及医学部分,仅供阅读参考。如有不适,建议立即就医,以线下面诊医学诊断、治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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