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在重庆市内跨区县就医时,需选择当地生育保险协议机构进行相关医疗服务。这包括产前检查、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计划生育手术等。
参保职工因公出差、异地工作、探亲或其他获准外出的原因,在市外进行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在申报费用审核时提供以下材料:
参保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如发生并发症,应在确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携以下材料,到重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局进行备案:
若未按时备案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并发症相关费用。
在分娩或实施终止妊娠的流产、引产术后,参保职工或其委托人需在医疗行为结束后90日内,携相关材料到重庆南岸区社会保险局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事项 | 时间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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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并发症备案 | 确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 医疗行为结束后9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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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规定旨在规范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的使用,确保参保职工获得及时、合规的医疗和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