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检假规定

上海市产检假规定

上海市产检假及产假规定

对于职场准妈妈而言,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至关重要,既关乎福利,也提供了保障。以下是上海市产检假及产假的具体规定:

产假规定

  1. 根据国家劳动法,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按情况确定。
  2. 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若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休息天数计入九十天产假内。
  3. 提前或超期分娩均按九十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4. 上海劳动法规定,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女职工可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于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其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实际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可能不相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

产检假规定

  1.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计入,用人单位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2. 怀孕第1 - 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及生产培训等。
  3.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
  4.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5. 上海规定,孕期女职工产检为半天算作正常出勤,支付全额工资。
  6. 劳动法未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产检假按医嘱进行,只要医生认为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给予便利条件。

综上所述,上海市对职场准妈妈的产检假和产假有明确且细致的规定,保障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参考权威站点来源:国家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 本文所涉及医学部分,仅供阅读参考。如有不适,建议立即就医,以线下面诊医学诊断、治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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