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福州市生二胎的条件

目前福州市生二胎的条件

  在新政策实施细则出台前,福州市仍执行之前的生育条例,那么现行的生育条列下,福州市哪些人可以合法生育二胎呢?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市民可以合法生育二胎。

  1、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五)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

  (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

  (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目前福州市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二胎

  (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3、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三)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

  4、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本文所涉及医学部分,仅供阅读参考。如有不适,建议立即就医,以线下面诊医学诊断、治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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