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声音】
“这是国际通行的方法。”
@顺博士:对长期虐待孩子的父母,除起诉其父母外,剥夺监护权交由其家属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这是国际通行办法。
@凌云红叶:这个立法的精髓不在于剥夺失责父母的监护权,而是在于确定在孩子无人照管时相关部门的义务,对相关机构部门的追责才应是真正的核心内容,如果社会冷漠, 起码还有法律能救救孩子。
@牛牛宝宝:支持此项工作!国家早就应当就儿童监护权作出全面的立法、制度性安排和操作性规定。当然我觉得前提是先要在理论上搞通国家监护、家庭监护、亲属监护与社 区监护等监护权的关系与内在逻辑顺序,并在民法通则修改的时候,明确将国家对所有儿童承担监护责任,拥有监护权利写进去,这个是基础!
“这个方法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怡怡668:剥夺父母的抚养权?孩子和孤儿什么区别?有监督机构吗?天价的社会抚养费干什么用了?
@超级评论员:应该改成剥夺“生育权”,两个人直接结扎,不能生了自然会疼爱这个孩子。
@榆林小木木:剥夺监护权这样会有很多不想养的钻空子,剥夺了以后孩子怎么办?这都是大问题,建议对那些失则的追究刑事责任,自己的孩子就得叫他自己管,还得叫他管 好,一旦发现失责行为,立即严惩。
@Jajing8203:就事论事,质疑这个立法,不是不赞同,立法本身没错,但能确保立法就能解决一切?剥夺监护权的事后工作有确定么?成熟么?我们不要看到雷声大雨点小的公告,也不要看到什么这个不可以,那个不可以,奴性的思维。只想知道小孩不跟父母,跟谁?怎么过?
@寂寞寂寞就好:剥夺了以后呢?可能还不如跟着所谓失责的自己父母了,就现在的社会福利机构,别学的好像很法制,先把那些该做的做好再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