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旬老太为治病卖安置房 被儿子告上法庭索补偿

编辑:anshanshan | 出处: 现代快报

  争议焦点

  争议1

  拆迁安置人员是否包括二儿子?

  原告诉状写道,1992年上海路房子拆迁时,动迁安置人员共4人,除桑欣、桑欣老伴、小儿子外,还包括二儿子秦娄。拆迁安置房共2套,分别为五台山附近某小区1楼、5楼的房子。秦娄享有安置房屋的居住权,房屋出售后应给予补偿。

  庭审争议较大的是拆迁安置协议“被安置人员姓名”一栏填写的名字,原告律师出具一份协议书复印件,这一栏写着“桑欣、桑欣老伴、秦春(娄)”字样。原告律师说,这个括弧“娄”字是原告找到当初拆迁安置的公司,加上这个字并加盖公章的。因为没有秦春这个人,签订协议时工作人员笔误,把娄写成了春字。

  对此,被告律师认为,对当初签订的协议,原告现在涂改加盖公章没有法律效力。协议上这个秦春应该是桑欣小儿子的名字,因为笔误写错了。

  争议2

  二儿子一家在这长期居住过吗?

  原告诉状索要安置房屋居住权补偿款,法官询问原告在安置房是否居住过,居住多久?原告说,1992年,他一家三口户口迁出上海路原拆迁房屋,迁到河西岳母家过渡,一直到1998年才回迁到五台山附近的安置房里。不过目前仍借住在岳母家房子里。

  桑欣回忆,拆迁安置时,考虑到二儿子和大儿子单位能分房,女儿早已出嫁有房子。唯独小儿子30多岁了,单位不分配房子。老两口就把一套拆迁安置房给小儿子作为婚房了。1998年秦娄的女儿要上小学,五台山附近的安置房是学区房,为照顾孙女上名校,桑欣才同意秦娄一家三口将户口迁到5楼的安置房里。“二儿子一家三口把户口迁过来,却很少过来。孙女现已上大学,用不着这儿的户口了。”

  争议3

  房改时父亲代儿子签字有效吗?

  原告诉状称,1999年12月,公房转为私有产权房时,被告伪造原告及其家属的签字,将讼争房屋购置在其名下。侵犯了原告的居住权,同时这也认可原告享有这套房的相关权益。

  对此,被告律师认为,当时房改时,购房人签署买卖合同,如有异议,由合同签订双方提出,与第三方无关。在房改这类特殊情形下,买受人不需要落户该房的所有人员都到场签字,作为父亲,有权为二儿子代签。

  原告诉状称,去年7月,被告在原告不知情情况下签订买卖合同,将安置房5楼作价80万元售出,侵害了原告对该房屋的合法居住权。对此,法官询问80万元是否已付清。被告称,因为原告一家不愿将户口迁出去,买方只支付了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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