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非婚生女婴被计生办抱走 14年下落不明

编辑:anshanshan | 出处: 法制晚报

  福利院:

  孩子被他人收养情况保密

  陈华局告诉记者,东台社会福利院方面,他们去过不止一次,但每次都被拒绝。“刚开始去时,他们就说,没有义务告诉我孩子的下落。”

  2013年12月25日下午,陈华局和唐海霞再次来到福利院,与该院姚副院长协商,再次遭到拒绝。

  姚副院长告诉记者,1999年5月10日,福利院的确接收了一名由海河镇计生办送来的违反计生政策的9个月大女婴。

  姚副院长说,当年有镇政府的介绍信,才接收的这个孩子。

  被问及这名女婴是否为陈华局女儿时,姚副院长表示,根据档案显示,当天该院只接收了一个从海河镇送来的女婴。但孩子被送来的当月,就被人认领收养了。

  海河镇政府也曾派人随同陈、唐到福利院协调,但依然吃了“闭门羹”,福利院方面给出的理由是:依据收养法相关规定,为保护孩子和领养者隐私,出于“保密”,不能透露孩子的具体下落和领养者情况。

  记者随后查询收养法,第22条确实对此有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2008年,民政部出台《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其中也明确规定,收养登记机关及其收养登记员如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知情人告诉记者,收养法规如此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孩子知情后,对养父母的感情及相互关系受负面影响,也为了防止送养家庭反悔后,与收养家庭发生纠纷。

  当地妇联介入专门到福利院调查

  在向福利院方面寻求女儿下落无果的情况下,经海河镇政府协调,陈华局找到盐城市妇联权益部寻求帮助。他告诉记者,盐城市妇联权益部曾经到东台社会福利院调查情况。此后,市妇联和陈、唐数次会面,协商如何解决。

  盐城市妇联权益部杨部长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证实,本着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出发点,市妇联权益部确实已经介入协调处理此事,且前期已经专门到福利院调查了解,不过福利院有关负责人依然不肯透露这名女婴被收养的全部真实情况。

  是否应保守“收养秘密” 难题待解

  杨部长介绍,这件事目前的确面临着一个难题,它就是法律上的“交锋”。

  一方面,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不得泄漏。东台社会福利院姚副院长在向法晚记者介绍情况时也多次强调上述原因。

  盐城市妇联权益部的杨部长表示,福利院的说法听上去“合乎情理”,但从前期调查了解的情况看,海河镇政府当年抱走陈家女婴及东台社会福利院接收女婴的程序,均违法。

  杨部长解释了违法的原因:收养法对福利机构接收儿童有明确规定,如果当年镇政府送来的女婴是弃婴,那么就应该通过有关机关发布公告,如果期限届满后确认没有亲生父母来认领,方可接收;如果是父母无能力抚养孩子而送养到福利院,那么当初在办理女婴的交接手续时,女婴的父母就应该到福利院来签字办理手续。但根据陈华局夫妻反映的情况,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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