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学学生照片被母校示众标注“恐怖份子”

编辑:南岭雪 | 出处: 腾讯

学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林加坤律师

在这一事件中,校方为维护校园秩序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看起来似乎理直气壮。但在法制社会里,一切行为都应该有法有据,校方的管理行为显然不能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事件中,保安将被退学学生的照片进行公开张贴,并使用诽谤性的语言进行评价,已侵犯学生的名誉权。但是保安的行为是建立在学校给付照片且要求限制照片上人员入校的基础上,是为了学校的利益且与学校利益有客观联系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应由学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尊重他人是学校培养学生应具备的基本道德,学校在实施管理行为时,应当采取合法、合理的管理措施,慎之又慎,把好自己的道德关。

小编说两句:被戴上“恐怖分子”的帽子,换作是谁都会心里不舒服吧?校方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时候,推行一些措施,无可厚非。可是,也希望校方在推行的时候,能够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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