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患方质疑医院方对孕妇在其他医院B超检查“小脑蚓部缺失”的结果,未予重视的问题,鉴定专家认为,孕妇孕22周在其他医院B超检查未见异常,孕27周在其他医院B超检查曾提示小脑蚓部有小部分缺失,但孕28周在被告医院B超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医方依据当时B超检查的影像,建议孕妇定期产检,此举并无不妥。
对于患方质疑院方未发现胎儿患先天性心脏病的问题,专家认为,孕妇孕22周在其他医院B超检查曾提示胎儿可能存在心脏畸形,但孕27周其他医院及孕28周被告医院复查B超均未见胎儿心脏畸形。由于B超技术可能会出现某些假象或显示不清的现象,加上随着胎儿的发育,组织结构成像亦存在动态的变化。因此,刘娇仅在被告医院检查一次,医院得出的结论也是客观的。
关于患方认为“医方未予孕妇行产前脐带血检查”的问题,专家认为,刘娇产前脐带血穿刺检查的适应症并不明确,且该操作存在一定的流产风险,医院不进行该项检查并不违反临床诊疗常规。但医学会同时认为,院方与患者沟通不足,未向患方详细说明脐带血穿刺检查的适应症及并发症等风险情况,由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决定是否进行该项检查。而且医院对孕妇定期产检时间的告知也不够明确。
判决
法院:医院有过错要赔4万元
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医院作为广东省内乃至国内具有影响力医院之一,其诊断结果对孕妇决定是否生育有重大决策意义。虽然该院B超检查得出“胎儿发育结构暂未发现异常”的诊断结论,是由于胎儿超声检查存在局限性的因素所致,但是结合刘娇在其他医院的检查中已经发现胎儿股骨及肱骨较短、心脏异常的情况,该院应基于对超声检查局限的了解并根据其他医院检查的异常情况,来告知刘娇脐带血穿刺检查的适应症及并发症等风险情况,由刘娇签署知情同意书决定是否进行该项检查,并应明确告知刘娇定期产检的时间、项目,以尽高度重视义务。因此,医院在对刘娇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有医疗过错。
法院认为,婴儿所患唐氏综合症及心脏疾病均为遗传性、先天疾病,并非是医院医疗行为造成的侵害,但该院未能通过医疗行为手段及时作出正确诊断,未能检查出胎儿存在唐氏综合症、先天性心脏病疾病,从而影响刘娇夫妻作出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侵害了二人的优生优育选择权。
越秀区法院认为,刘娇在该院进行了一次B超后,未在该院定期产检,或到其他医院产检,缺乏审慎态度。结合双方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医院赔偿刘娇夫妇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4万余元。
刘娇夫妇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今年8月,广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