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强奸案案情全程回顾

编辑:chenglian | 出处: 网易


  案情回顾

  2月19日,海淀公安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案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

  2月20日,警方将涉案人员李某某等五人全部抓获,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3月7日,李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5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期间,为完善证据,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6月26日,李某某代理律师请辞。

  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等五人涉嫌轮奸案提起公诉。

  7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李某某等五人涉嫌轮奸案。

  7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李某某等五人涉嫌轮奸案召开庭前会议。

  8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李某某等五人涉嫌轮奸案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

  8月28日和2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相关法条

  《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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