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据媒体报道,在北京、南京、广西等地的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少经营者被判刑的案例。那么,提供手淫服务到底算不算组织卖淫?是否应当入罪?

然而,在北京、南京等部分地区,警方都将手淫、“胸推”等**服务认定为提供卖淫嫖娼行为。依据是公安部2001年发出的《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对此,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教授认为,近年来,提供**服务的种类越来越多,卖淫的含义也随之扩大。广东省高院作出的认定,是严格遵守刑法里对卖淫的定义,即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类似性交的行为。类似性交是指肛交、口交等狭义的性行为。而公安机关对卖淫的定义是在治安处罚层面上的,两者并不矛盾,前者是刑事处罚,后者是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