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秋波暗送”也属“类性行为”

编辑:南岭雪 | 出处: 网易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广东佛山一理发店店主因雇请按摩女提供名为“打飞机”的手淫**服务被检方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犯组织卖淫罪判刑。被告人上诉后,检方又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在社会上引发热议。

  但据媒体报道,在北京南京、广西等地的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少经营者被判刑的案例。那么,提供手淫服务到底算不算组织卖淫?是否应当入罪?

  广东省高院2007年对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近日,广东省高院又在官方微博上作出解释:“但是,此类行为明显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此类行为是否作为犯罪及如何处理,应由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部门予以明确。”

  然而,在北京、南京等部分地区,警方都将手淫、“胸推”等**服务认定为提供卖淫嫖娼行为。依据是公安部2001年发出的《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对此,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教授认为,近年来,提供**服务的种类越来越多,卖淫的含义也随之扩大。广东省高院作出的认定,是严格遵守刑法里对卖淫的定义,即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类似性交的行为。类似性交是指肛交、口交等狭义的性行为。而公安机关对卖淫的定义是在治安处罚层面上的,两者并不矛盾,前者是刑事处罚,后者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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