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佛山警方遇此类案例如何执法?佛山警方相关负责人昨日回应,20 0 1年公安部对广西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对以金钱为媒介的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有明确的批复,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如果是卖淫嫖娼,佛山警方就是根据这个批复办理的。”该负责人还表示,至于组织卖淫者,则要根据法律规定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我国对卖淫行为一般处以治安处罚,对组织卖淫者,涉嫌组织卖淫罪将予以刑事拘留。”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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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案件全国判决不一
同类案件国内其他法院认定和判决不一。2004年福州福清法院审理的汤某等涉嫌按摩店手淫服务案,被告人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2008年重庆市黔江法院审理的庞某涉嫌会所**按摩案协助组织卖淫罪未获认定。但在江门法院最近认定一宗组织卖淫罪,则认定手淫服务属于卖淫行为。
观点
“社会发展定义外延也应拓展”
佛山政协委员、知名律师徐玉发:这是一个法律漏洞,不利结果不应由被告承担,而是通过司法解释来弥补。现阶段,手淫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组织者也不构成组织、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罪。公安部的批复认为手淫属于卖淫行为,虽然既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但是在办案过程中还是有参考性。不过,治安处罚意义上的“卖淫”不能和刑法意义上的“卖淫”画上等号,后者的概念应该理解为取得报酬而与他人性交的行为,性交有严格的界定。
法学副教授、律师戴国梁:传统意义上的卖淫仅指以营利为目的而与他人发生的男女性交行为,后来随着同性恋间有偿性服务的出现,卖淫的外延扩大到为同性提供性服务。这种变迁,说明卖淫的含义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