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被关派出所数小时后身亡 警方被指刑讯逼供

编辑:chenglian | 出处: 网易


  今天下午,永康市公安局向浙江在线记者发来《永康“6.14”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事件通报》,称,6月14日8时40分许,城西新区村企治安防控协会巡防队员在武义县桐琴镇步步高网吧发现涉嫌盗窃的嫌疑人陈绍雄及其同行人员陈义、傅业勇。

  据通报描述,8时47分许,陈绍雄等三人被带回晨晨警务站接受调查。当日14时许,晨晨警务站值班人员发现陈绍雄身体不适,将其送到永康市人民医院救治,于16时30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至于三人被抓,永康警方认为,主要因为陈绍雄有盗窃嫌疑。陈绍雄不承认自己盗窃电动自行车,但他说掌握有别人重大盗窃、抢劫的情况,愿意等下午带巡防队员去抓。巡防队员就将一起带进来的陈义释放,将陈绍雄、傅业勇继续留在警务站打算下午进一步调查。

  14 时许,晨晨警务站值班人员发现陈绍雄身体不适,自称肚子痛,怀疑其中暑,并对其采取了揪痧等救治措施。随即,先后送到附近马架龙村诊所、永康市人民医院治疗。巡防队员将陈绍雄送往永康市人民医院途中才将情况向西城派出所向值班民警作了报告。西城派出所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派民警到人民医院协调开通紧急绿色通道救治,并向局领导汇报情况。16时30分许,陈绍雄在永康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通报称,事发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检察院、政法委等相关部门也已介入调查。

  目前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正在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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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也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警察不得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的行为;警察有上述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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